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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沙宇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长沙市麓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宇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长沙市麓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朱彪,彭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宇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批发大市场T区056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娥,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麓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36号沐春园9栋302房。法定代表人:朱彪。被执行人:朱彪,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彭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2016)湘010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麓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麓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92.7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3392.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朱彪在2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长沙市麓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彭磊在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长沙市麓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