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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荣谨、朱红玲金融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荣瑾,朱红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6民初753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荣瑾,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朱红玲,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与被告张荣瑾、朱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荣瑾、朱红玲返还马鞍山农商行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5942.22元(借期利息12950.69元,至2017年2月16日止的逾期利息3860.42元,扣除已支付利息868.89元),合计65942.22元;2、张荣谨、朱红玲支付2017年2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之间的逾期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张荣瑾、朱红玲负担。事实和理由:张荣瑾、朱红玲共同向马鞍山农商行博望支行申请贷款金额5万元;借款日期为2013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3日;年利率为8.5%;逾期利率为原贷款利率的1.5倍。马鞍山农商行博望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张荣瑾、朱红玲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荣瑾、朱红玲承认马鞍山农商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张荣瑾、朱红玲承认马鞍山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张荣瑾、朱红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16日的利息15942.22元,合计65942.22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已减半收取),由张荣瑾、朱红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秀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