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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俊虎、孔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虎,孔某,褚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虎,男,1968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褚春霞,女,1975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某、褚春霞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的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03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