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俊虎、孔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虎,孔某,褚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虎,男,1968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褚春霞,女,1975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某、褚春霞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的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03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