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汉铸钢厂与北人集团公司、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汉铸钢厂,北人集团公司,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116号原告:天津市津汉铸钢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太平村。负责人:董步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南侧44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武。被告: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任亚光。原告天津市津汉铸钢厂与被告北人集团公司、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津汉铸钢厂撤回起诉。诉讼费用778元,保全费用7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玥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