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保元与魏锦鸿、王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元,魏锦鸿,王松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658号原告吴保元,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现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王金昭,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锦鸿,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王松林,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方光学,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申诉撤诉,申请执行,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书,转委托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负责人:石一亮,为该公司总经理。机构代码:89226606-5住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路海关大厦西座1407、1408,东座106。委托代理人胡晓宙,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重新鉴定等权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元诉被告魏锦鸿、王松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保元负担。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杨桂初审判员 郑跃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瑾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