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蔡志军与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李亚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军,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李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102号申请人蔡志军,男,1985年1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讷河市拉哈镇东岗街。被执行人李亚娟,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7年2月23日本院受理了蔡志军申请执行李亚娟、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账户账户予以冻结,扣划后已交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10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马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