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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九鼎天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成电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九鼎天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成电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726号原告:成都九鼎天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1幢1单元4楼5号。法定代表人:吴彦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福,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成电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区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石忠国。原告成都九鼎天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成电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九鼎天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九鼎天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九鼎天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成都九鼎天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益西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