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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74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史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宽祥,男,汉族,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如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长  马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妙 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