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芸申请执行张雪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刘芸,女。法定代理人刘红岩,男。被执行人,张雪平,男。本院在执行刘芸申请执行张雪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芸于2017年1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告张杰法定代理人张雪平于2016年3月23日前赔偿原告刘芸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被执行人张雪平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芸10000元后,剩余8000元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芸于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雪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雪平于2017年6月1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芸剩余案件款8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剩余案件款8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