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秦兆山与王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兆山,王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63号原告:秦兆山,男,194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平,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勋国,男,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秦兆山与被告王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兆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