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窦家义与窦家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家义,窦家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1481号原告窦家义,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本区。被告窦家宽,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家义诉被告窦家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窦家义负担。审判员 胡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