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0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黎爱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黎爱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385号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胜利北路279号。法定代表人:邹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黎爱春,1976年1月2日出生,住世纪清华,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被告黎爱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香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