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夏某、黄某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黄某,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某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尤少民初字第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黄 文 兴审判员 陈 新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森(代)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