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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龚忠海、胡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忠海,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龚忠海,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杰,男,1981年6月1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杰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慈集用(2008)字第1703**号];二、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2020年6月13日的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杰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