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沃尔达发展有限公司与陆亚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沃尔达发展有限公司,陆亚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057号原告:珠海市沃尔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白莲路银城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高红斌。被告:陆亚来,男,汉族,1951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市沃尔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亚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沃尔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20元,由原告珠海市沃尔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人民陪审员 黄小倩人民陪审员 黄玉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美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