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熊兴海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洪志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兴海,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洪志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435号原告:熊兴海,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利民路与花津南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0301054-6。法定代表人:王永辉,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虎,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志常,男,194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生,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兴海与被告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洪志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熊兴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兴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兴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01.5元,由原告熊兴海负担。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