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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海莉与刘海琼等遗赠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莉,刘小琼,魏家勤,魏嘉秀,刘幼琼,魏家君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120号原告:刘海莉,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刘小琼,女,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雅雨城区。被告:魏家勤,女,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是雨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朋,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嘉秀,女,194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刘幼琼,女,195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是雨城区。被告:魏家君,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是雨城区。原告刘海莉与被告刘小琼、魏家勤、魏嘉秀、刘幼琼、魏家君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刘海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海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刘海莉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