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643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1643号原告:蔡某,女,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柳柳,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柳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办理结婚仪式,于1990年生育一男一女双某。婚后被告完全不尽丈夫和父亲义务,考虑子女原因,勉强艰难维持生活。现子女均已成年,被告仍不负责任,常年不回家,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陈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办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1990年生育双某(一男一女),现子女均已成年。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曾于2016年4月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16)苏068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另查明,启东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本中记载户主陈某、妻子蔡某、长子陈丹龙、女儿陈丹凤。本院认为,双方于××××年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婚后二十多年来已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应谨慎处理双方离婚问题,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婚姻关系还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其请求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 判 长  姚桢荣审 判 员  王珊珊人民陪审员  施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