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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包某与赤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赤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334号原告:包某,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赤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与被告赤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姚广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