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建秦与裴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秦,裴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秦,男,汉族。被执行人:裴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建秦申请执行裴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阎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裴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秦案款167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裴炜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裴炜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王建秦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