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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017-1053李卓申请李沙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李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李卓,男,汉族,1991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李沙沙,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1660号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107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李卓申请执行李沙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沙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沙沙银行存款865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