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某诉被告黄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某,黄光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165号原告陈志某,男,汉族,安徽省蚌埠人。被告黄光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原告陈志某诉被告黄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并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原告陈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陈志某负担。审判员 李光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