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忠奇与黄海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奇,黄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忠奇,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黄海永,男,汉族,1980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李忠奇诉黄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11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