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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长根与魏永(勇)亮、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根,魏永(勇)亮,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11号原告董长根,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魏永(勇)亮,男,汉族,成年,住卫辉市。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春叶地址:新乡市。原告董长根诉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雪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