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鹰潭市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新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935号原告鹰潭市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600596538505R。法定代表人杨曜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斌,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新兵,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余江县。原告鹰潭市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汪新兵(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为建鑫·帝豪国际一期1栋1301号房屋业主,2014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鑫·帝豪国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该协议规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支付原告物业公共服务费并分摊电梯维保费和年检费,但被告2016年度的上述费用未付,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2009元并自2016年1月16日起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查,本案所涉及的建鑫·帝豪国际位于江西省××县境内的余江一中西门、白塔河江滨公园东侧。原被告签订的《建鑫·帝豪国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十五条第4项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建鑫·帝豪国际位于江西省××县境内,原被告在《建鑫·帝豪国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对涉诉管辖进行了约定,明确约定可向本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何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