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光平申请执行梁洪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平,梁洪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平,女,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梁洪照,男,苗族。湖南省保靖县。本院在执行张光平与梁洪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吉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