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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娟、何锋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545��申请执行人:刘娟。申请执行人:何锋。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娟与被执行人何锋婚后财产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2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锋银行存款6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