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娟、何锋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545��申请执行人:刘娟。申请执行人:何锋。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娟与被执行人何锋婚后财产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2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锋银行存款6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