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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卢体龙与符亚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体龙,符亚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民初634号原告:卢体龙,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符亚一,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卢体龙与被告符亚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体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亚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体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符亚一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符亚一负担。事实和理由:符亚一与李志杰系夫妻。2015年2月10日,李志杰为工程建设需要向卢体龙借款现金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李志杰已付一年利息。现李志杰因车祸已故,符亚一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利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符亚一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志杰与符亚一于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李志杰因做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2月10日向卢体龙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李志杰于2017年4月因车祸身亡。以上事实有借条、李志杰群发给债权人载明愿意还款的短信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志杰向卢体龙立据借款系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其效力应予确认,双方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卢体龙主张的借款发生在李志杰与符亚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卢体龙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符亚一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借款属于李志杰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亚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符亚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体龙借款50000元。(可直接汇入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桃源支行;账号:XXX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符亚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欧阳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揭 国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