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桂珊红、张丹阳与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珊红,张丹阳,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桂珊红,女,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丹阳,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杲云。上诉人桂珊红、张丹阳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行初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桂珊红、张丹阳于2016年1月通过信访途径向信访部门提交《举报状》,内容为举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2012年4月17日在实施强拆其房屋过程中所作公证行为违法。2016年3月3日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以下简称“黄浦司法局”)从信访渠道收悉,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桂珊红、张丹阳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同月22日桂珊红、张丹阳就该信访答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信访复查,同年6月16日上海市司法局作出沪司信访复查[2016]001号《信访复查意见书》,要求黄浦司法局重新作出处理。后黄浦司法局于同年8月19日重新作出答复,告知桂珊红、张丹阳其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情形,对公证书提出的异议可以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桂珊红、张丹阳不服向黄浦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同年12月5日作出复议维持决定。桂珊红、张丹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黄浦司法局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答复意见和黄浦区政府作出的黄府复[2016]121号行政复议决定。本院认为,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复查;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或者认为公证事项错误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上诉人桂珊红、张丹阳向被上诉人黄浦司法局举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2012年4月17日在实施强拆其房屋过程中所作公证行为违法,要求被上诉人黄浦司法局进行处理。上诉人就公证文书的效力及公证内容所提出的举报,并非被上诉人黄浦司法局处理的职权范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黄浦司法局所作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桂珊红、张丹阳的起诉不予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刘文君审 判 长 李金刚审 判 员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桑彦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