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赖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086号原告赖某,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赖某承担。审判员 张家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士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