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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马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马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65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负责人:魏宝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刑鹤晨,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杰,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马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