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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闫庆昌、张德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庆昌,张德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庆昌,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真(闫庆昌之妻),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红,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闫庆昌因与被上诉人张德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庆昌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闫庆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庆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闫庆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