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刚、李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刚,李水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14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刚,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许昌市魏都区,现租住在许昌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水莲,女,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盛,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飞,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刚因与被上诉人李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赵刚、被上诉人李水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盛、李宇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刚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按实际情况改判。事实与理由:一、我只是拿到被上诉人借款45000元,且每次借款都是先扣除高息,每次都给被上诉人好处费。二、借条是在我被被上诉人威胁、逼迫的情况下所写。三、我还过被上诉人高息,但没有让被上诉人写收款条。被上诉人李水莲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李水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赵刚于2011年和2013年陆续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5月31日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金额共计96000元。2016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一份,注明于2016年10月31日归还原告借款96000元。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6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称张媛媛转让其的债权37000元,属于债权转让纠纷,与本案民间借贷非同一法律关系,对该部分,该院不予审理。被告辩称理由没有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如下:被告赵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水莲借款9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原审认定涉案借款本金为960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问题,因上诉人赵刚曾于2015年5月31日与被上诉人李水莲双方核算以往的多次借款之后,上诉人补打了借条,认可借款合计是96000元,且还于2016年5月2日出具书面说明,承诺于2016年10月31日前,归还被上诉人96000元。故,原审认定涉案借款本金为9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主张借条是受胁迫所打,借款本金应是45000元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994元由上诉人赵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艳娜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