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仙游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雄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省仙游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雄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仙游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南大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38078172。法定代表人:叶羽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丽水市雄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遂松路288号。注册号:331100000032605。法定代表人:李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仙游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丽水市雄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仙游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伟审 判 员 何志连审 判 员 艾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