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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执24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与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凤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凤梅,段明亮,李怀芹,雷文轩,段玉瑾,开封市汴京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24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中段.负责人:高文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东环路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杨凤梅,经理.被执行人杨凤梅,女,1978年10月1日生。被执行人段明亮,男,1979年9月10日生。被执行人李怀芹,女,1964年5月24日生。被执行人雷文轩,男,1965年5月1日生。被执行人段玉瑾,女,1993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开封市汴京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五里河史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松涛,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执行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汴禹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杞县东环路南段路东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杞籍国用(2013)第03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王洪湾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