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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7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晟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黄俪;甘肃泊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晟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俪,甘肃泊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581号原告:甘肃晟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法定代表人:李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钧,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告黄俪,女,汉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万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泊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黄俪,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万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晟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俪、甘肃泊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晟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俪、甘肃泊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晟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俪、甘肃泊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0,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甘肃晟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狄国娇????????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