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童文强与廖儒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文强,廖儒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493号原告:童文强,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被告:廖儒娥,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文强与被告廖儒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童文强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童文强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已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童文强负担。审判员 汤美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长春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