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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9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童文强与廖儒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文强,廖儒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493号原告:童文强,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被告:廖儒娥,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文强与被告廖儒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童文强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童文强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已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童文强负担。审判员  汤美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长春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