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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辖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文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区东城根**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上店工。法定代表人:张军强,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侯文江,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侯文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法律关系不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东城根17号,办公地址和营业地址也一直在涿州市。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013年4月30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在文安县新镇东街村,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依上述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在河北省文安县。现北京朗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文安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俊山审判员  张洪明审判员  薛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呼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