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金龙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龙,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0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杨金龙,男,生于1995年5月3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绵竹市板桥镇,现已刑满释放。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金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并处杨金龙罚金五千元。现该案的财产刑已立案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上查询向银��、工商、车管等单位发出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并在当地进行了调查,均未查找到杨金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第六项中并处杨金龙罚金五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 兵审判员 阳 霖审判员 唐 国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