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闫书恒、张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书恒,张双喜,王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闫书恒,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465****。被执行人张双喜,男,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王树朋,男,住所地献县。闫书恒申请张双喜、王树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书恒于2016-3-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8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