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1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庆发、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发,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庆发,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夹塘村庄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053161。法定代表人:卫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