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红岩、马现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岩,马现震,菏泽路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229号申请人:王红岩,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申请人:马现震,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菏泽路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与广州路交叉口东50米。法定代表人:葛超,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红岩与被申请人马现震、菏泽路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红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现震驾驶的鲁R×××××号奥斯力重型罐式货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红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现震驾驶的鲁R×××××号奥斯力重型罐式货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王红岩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