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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凤岭、焦玲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岭,焦玲丽,衡水宏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张凤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423号之一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红旗南大街啤酒厂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凤岭,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焦玲丽,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宏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园区(京大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凤岗,经理。被执行人张凤岗,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凤岭、焦玲丽、衡水宏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张凤岗追偿权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凤岭、焦玲丽、衡水宏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张凤岗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