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楠与罗涛、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罗涛,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闫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817号申请人:王楠,女,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淡泊巷14号4-1-2。身份证号码:21010319800401032X委托代理人:赵安国,辽宁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涛,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7巷1号4-4-2。身份证号码:210105197208035316被申请人: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1-20-1)。法定代表人:罗涛。被申请人:闫俊。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楠诉被申请人罗涛、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涛、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闫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涛、沈阳绅紫宸商贸有限公司、闫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