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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宣城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姜威(WILLIAMBINGHAMJOHNSON),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宣城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施永,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归还欠款合计本金415110元、及违约金3036.3元及逾期利息(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时间计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宣城柏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48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