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侯正贤、侯丽丽等与李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正贤,侯丽丽,侯贤勇,王丽,李俊,李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528号原告侯正贤,男,1951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梁庄乡开发区居委会金沙花园第4幢1单元3层西户,系死者李桂兰之夫。原告侯丽丽,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梁庄乡开发区居委会金沙花园第4幢1单元3层西户,系死者李桂兰之女。原告侯贤勇,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梁庄乡开发区居委会金沙花园第4幢1单元3层西户,系死者李桂兰之子。原告王丽,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周口市监狱。被告李峰,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负责人杨广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森,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园3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9321907-9。负责人杨文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淑敏,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侯正贤、侯贤勇、侯丽丽、王丽与被告李俊、李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正贤、侯贤勇、侯丽丽、王丽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正贤、侯贤勇、侯丽丽、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侯正贤、侯贤勇、侯丽丽、王丽负担。审判长 张凤祥审判员 王蕴莉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