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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苏正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苏正荣,郑冬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81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江滨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MB020920XQ。法定代表人连美全,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惠珍,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苏正荣,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郑冬珠,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16日以被执行人苏正荣、郑冬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6年9月7日生育第三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被执行人苏正荣、郑冬珠征收社会抚养费6692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1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苏正荣、郑冬珠,被执行人苏正荣、郑冬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苏正荣、郑冬珠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丹华人民陪审员  卢炳立人民陪审员  李振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喜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