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樊文纪与许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文纪,许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024号原告:樊文纪,男,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美艳(父女关系),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许雷,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营口道泛华国际大厦17层E室,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589759748D。主要负责人:王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文纪与被告许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文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文纪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秋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