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龙与李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李华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3821号原告李龙,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代理人林秀娥,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李华福,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李龙与被告李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龙的委托代理人林秀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华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华福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11日,李华福向李龙借款7万元。李华福为李龙出具了借条。李华福未按期偿还借款。李龙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条。李华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李华福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李龙向本院提交的李华福的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6年10月11日,李华福向李龙借款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记:“今借到李龙(70000)元整、柒万元整。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1月11日还清。如在2016年11月11日前还不清柒万元,本息按每月壹万元偿还”。李华福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李华福向李龙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华福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李龙要求李华福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李龙要求李华福偿还借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本院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华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龙借款本金七万元及逾期利息(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李华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伯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