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虹诉刘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虹,刘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871号原告:范虹,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刘羽,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原告范虹与被告刘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范虹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中洋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 雨 来自